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数字内容制作服务)
为保障公共安全,规范数字内容制作服务类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事指南,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拟投入使用或营业的,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范畴的数字内容制作服务类场所,例如:大型影视摄影棚、录音棚、演播厅、动画制作中心、虚拟现实(VR)内容制作工场等,其特点是人员可能相对密集、设备多、用电负荷大、内部布局及场景可能频繁变动。
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 申请条件
- 场所的建筑工程(含内部装修工程)已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并取得相关法律文书(如需)。
- 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已建立健全。
- 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已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技术标准。
- 针对数字内容制作特点,如大量使用灯光、音响、大功率设备、临时布景、易燃道具等,已采取针对性的火灾预防措施。
- 员工已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懂得基本消防知识和技能。
四、 申请材料(提交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在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办事窗口领取或官网下载)。
-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依法需办理的场所)。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本。
-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如设有自动消防系统)。
- 场所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平面图,图中需清晰标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位置等。对于摄影棚、演播厅等,需特别标明大型设备区、临时搭建区、易燃物品存放区等关键部位。
-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如使用特殊工艺、材料的说明及防火措施;大量使用临时电气线路的规划与管理方案等。
五、 办理流程
- 申请提交:申请人备齐上述材料,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或通过当地政府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
- 材料审查: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
- 现场检查: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本指南要求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核查消防设施运行、安全疏散条件、用火用电管理(特别是大功率设备及临时线路)、易燃可燃物管理、人员培训等情况。
- 作出决定:检查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检查情况作出是否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决定。
- 文书送达:制作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合格意见书;不符合的,出具不合格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六、 注意事项
- 提前规划:建议在场所装修设计阶段即咨询消防救援机构,确保消防设计符合规范。
- 动态管理:数字内容制作场景多变,应建立动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每次场景、布景、线路重大变更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 设备安全:规范大功率灯光、音响、渲染设备等用电设备的安装与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定期检查维护。
- 易燃物管控:对拍摄用到的泡沫、木材、布料、油漆等易燃道具、材料,应划定专门存放区域,远离热源、电源,现场使用时有专人监护。
- 确保有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是合法经营的前提,应妥善保管,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 咨询与监督
办理地点:XX市/县(区)消防救援大队(支队)政务窗口
咨询电话:XXXX-XXXXXXXX
监督电话:XXXX-XXXXXXXX(消防救援机构纪检部门)
政务服务网:XXX省/市政府政务服务网
(注:本指南为通用性指引,具体执行中可能存在地域性差异,请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最新要求为准。)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djfsz.com/product/1.html
更新时间:2026-03-09 10:51:14